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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倾倒污泥最高面临50万元罚款 《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发布时间:2019.11.05

      

      每年雨季,一座城市排水能力都将受到暴雨考验,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日前,长春市司法局发布《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违规排水或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等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新区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本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与污水设施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排水设施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污水处理设施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排水设施应雨、污分流

  新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既有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排水设施,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公共排水设施的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自建排水设施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不得将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混接。

  在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将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设施。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未依法取得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设施排放污水等。

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将处以罚款

  征求意见稿中,对违反《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行为将给予相应处罚,例如,新建城市排水管网将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混接的,由长春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2019年11月30日前反馈至长春市司法局713室(青年路6399号)或传送至邮箱fzbjfc@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