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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发布时间: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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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吉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的规定,为加强对吉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吉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的委员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全称为“吉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XXX委员会”。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


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管理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不另行制定章程,但可依据《章程》和本办法制定工作规程。工作规程不能与《章程》和本办法相抵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分支机构应围绕本会宗旨和中心工作,结合分支机构的业务领域开展工作:

(一)接受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或本会安排,组织开展政策研究,制(修)订行业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推进政策、标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建立协商议事机制和自律公约,协调本领域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服务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自律作用,促进诚信自律,维护本领域的正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本会或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

(三)开展本领域发展现状、市场、业态调研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的产业、技术、投融资、财税等政策和信息,开展本领域发展趋势分析,并提出加强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进步的建议,编制行业发展报告,为行业发展和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四)组织会员、专家跟踪研究本领域内的技术研发热点、瓶颈问题、关键技术装备和发展趋势,组织各类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五)在本领域组织国内外行业技术、服务、管理经验交流或论坛活动,以及行业从业人员业务交流、研讨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人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搭建专业化交流平台,促进技术创新、国内外环保技术、产业合作,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共性问题解决;

(六)承担本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分支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及委员组成,其中常务委员、秘书长可根据分支机构工作开展情况选择性设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为本会理事会成员。

分支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本行业、本专业领域的专家为分支机构成员。


第八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委员数量和工作需要建立主任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是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支机构工作,依照《章程》、本办法履行职责。

主任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委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修)定本分支机构工作规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

(三)审议本分支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主任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重大事宜。

召开委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任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常务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常务委员、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性设置。由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候选名单;

(三)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

(五)领导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委员的吸收或除名,审议通过委员单位名称及代表的变更;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应是该分支机构所属专业领域的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应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是所属专业领域骨干企业的负责人。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主任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向主任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 检查委员代表大会、主任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  加入分支机构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  

(二)经主任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核通过;  

(三)由主任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授权机构发放委员证书。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全部收支纳入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分支机构应在本会设置单独会计账簿,财务管理依照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发展本分支机构会员,所发展的委员均为本会会员。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在从事活动时,应严格执行《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对外签署须由法人单位方能签署的合同、协议等。确有需要时,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批准,以本会名义组织有关活动和签署相关协议。


第十九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重要活动,应在活动举办日期的30个工作日前向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活动包括:

(一)举办的会议;

(二)行业调查、调研活动;

(三)承办、协办、支持的各类展览、会议、培训;

(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重要工作;

(五)组织的跨专业领域的活动;

(六)涉及面宽、影响较大的其他大型活动。


第二十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国际及境外交流活动,应纳入当年工作计划并应在活动举办日期的60个工作日前向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最新的分支机构成员名单报送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报送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分支机构工作会议等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请假,并派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依照《章程》和本办法并结合本行业、本专业的实际制定《吉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xxx委员会工作规程》,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报本会备案同意并在分支机构成立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上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分支机构设立与换届



第二十四条  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或一定数量的会员联合发起,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讨论,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设立。设立条件:

(一)符合我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需要;

(二)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本会分支机构建设规划;

(三)该领域已具有一定产业规模,拥有一批骨干环保企业、专家队伍以及研究开发机构等;

(四)不得与本会其他分支机构名称和业务范围相同;

(五)有积极支持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的依托单位。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依托单位应设在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 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出申请,或依托单位向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出申请;

(二)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组织对分支机构申请审查同意后,提请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成立分支机构筹备组,负责委员会成立的相关事宜;

(四)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组织召开分支机构成立大会,选举(推举)产生分支机构组织机构,审议通过分支机构工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第一届主任委员会成员或常务委员会成员由分支机构筹备组提名,委员代表大会通过产生。分支机构的换届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新一届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上一届主任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经民主协商提名产生。换届程序为:

(一)由上一届主任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换届方案并报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

(二)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同意后组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

(三) 换届结果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注销或撤消须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根据环境保护产业发展需要,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可提出注销分支机构的提议,提请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注销,并向社会予以公告,分支机构即行终止。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分支机构,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可视情节提出撤销该分支机构的提议,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成立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本会有权依照规定程序撤销该分支机构或变更分支机构依托单位。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对所属分支机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本会对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会费以及分支机构承担的咨询、培训等事宜,将按照一定比例作为该分支机构的工作经费。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收费,分支机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以下几种方式:

(一)本会划拨的工作经费(含政府购买服务);

(二)主任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筹措的活动经费;

(三)国内外有关团体、企业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向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7年12月26日经吉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