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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项目可申请的政府专项资金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4.10

生态环保项目可申请的政府专项资金有哪些?


今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相继下达了多项2023年生态环保资金预算,其中包括水污染防治资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网及污水处理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以及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等预算。以上政府专项资金,生态环保项目均可申请。


一、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发文机构:生态环境部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6号)规定,支持的重点范围和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1、支持范围

(1)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2)大气环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设(用于此项的经费不得超过资金总规模的5%);(3)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


2、资金分配

采用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3、发文时间生态环境部每年4月和9月分别组织开展一次项目入库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


二、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资金

发文机构:国家发改委


根据《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1〕655号)规定,支持范围包括污水垃圾处理、节能减碳、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突出环境污染治理等四个方向。


1、污水垃圾处理

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等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30%、45%、60%、6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20%、25%、25%控制。


2、节能减碳方向

重点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焦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等重点行业节能减碳改造

节能减碳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


3、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

支持各地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节约项目建设等。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其中,秸秆(农林剩余物)综合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工程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控制。


4、突出环境污染治理

重点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治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及重大环保技术示范等。

突出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


三、水污染防治资金

发文机构:生态环境部


根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6号)规定,支持的重点范围和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1、支持范围

(1)流域水污染治理;(2)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4)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5)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用于支持能力建设的资金数不得超过防治资金下达数的5%)。


2、资金分配

采用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四、土壤污染防治资金

发文机构:生态环境部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2号),支持的重点范围和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1、支持范围

(1)土壤污染源头防控;(2)土壤污染风险管控;(3)土壤污染修复治理;(4)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5)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6)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


2、资金分配

采取因素法方式进行分配。具体因素包括: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工作任务量、修复治理任务量、管理改革创新和项目储备情况,对应权重分别为50%、20%、20%、10%。


五、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发文机构:生态环境部


根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3号),支持的重点范围和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1、支持范围

(1)农村生活垃圾治理;(2)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3)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源涵养。


2、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两种方式

(1)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整治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2)对因素法分配的整治资金,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整治村庄任务数量和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量为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90%、10%。


六、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

发文机构:财政部、城乡建设部


根据《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4号)规定,支持事项和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1、支持事项

(1)海绵城市建设示范;(2)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


2、资金分配

海绵城市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示范城市,对入围城市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地级市及以上城市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9亿元、10亿元、11亿元;县级市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7亿元、8亿元、9亿元。

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按因素法分配资金,并按相同投资额中西部0.7:1比例,对西部地区倾斜。


七、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

发文机构:国家发改委


根据《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1、支持内容

优先安排河道(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和流域可持续发展工程,兼顾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以及推进水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其他工程。


2、补助标准

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高于项目合理造价的30%、45%和60%,对于属于特殊流域的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执行西部地区补助比例。



注:申请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等中央生态环保资金,均应纳入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申请国家发改委关于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的,相关未做入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