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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点对点盯防 惩违法排污 长春对重点流域沿河企业实施“驻厂式”监管
发布时间:2019.09.24

       从即日起到今年年末, 长春市生态环境部门将在全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出入境断面水质监测确定的控制单元、考核区域,开展重点流域沿河企业 “驻厂式”监管执法,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及时依法予以整治、查处。

        此次监管执法的重点流域包括松花江、沐石河等4条河流流域,饮马河、双阳河等8条河流流域,伊通河、新凯河11条河流流域。沿河企业包括上述重点流域河道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工业废水未截污纳管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或间接入河的企业。                              

        改善水环境质量,加速推进水质提升达标是当前的紧迫任务。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协调联动,从严控制水污染物排放强度,降低污染负荷,持续传导压力,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治水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紧扣“重点部位”,提升“执法质效”。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持续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对发现问题不整改的,严格执行“按日计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